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如题所述

合规风险监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商业银行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合规记录及合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确定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制度、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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