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s Association,缩写SZPMEA)。
第二条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登记成立,由监理从业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对监理行业进行行业管理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凡在深圳市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从业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入本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 协会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基本建设方针和政策,承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理市场的监督、评选先进监理单位、评选优秀监理项目、评选优秀总监等工作。
按照《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招标代理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招标代理分会进行管理,并向会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 保障监理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维护监理从业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外来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监理从业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负责监理从业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从事建设监理工作单位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相关经济组织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第九条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理企业设立、升级的申报;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的初审和拟定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规则的制度。
第十条参与制定监理行业技术标准,根据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对违法违规监理从业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外来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单位,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会员开展监理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总结、交流业务经验,宣传监理工作制度,推动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十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监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组织本行业工作质量检查,经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行业评比活动,推动监理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第十六条 积极组织与境内外建设监理同行的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本行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组织会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编辑出版有关监理刊物和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从事监理工作的具有监理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二十一条 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在深圳市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在深圳市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其他单位执业的监理从业人员应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管理;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六)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指定一名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为本单位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至少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的,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无故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员单位或个人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须提出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
本协会设监事2人,分别由会员单位和协会秘书处中的人员担任,经常务理事会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多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代表大会,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副会长调离原单位、退休时,巳不适应担任副会长职务,按自动辞去副会长职务处理;增补副会长应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选举产生。该副会长所在的原单位负责人不是副会长的当然人选。
本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0%。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监理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会长、秘书长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确需超过的,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增补时,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扰录用的原则。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敬业、廉洁、公正,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协会秘书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各部门正副职人员: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如协会工作需要,确需聘用超龄人员的,只可聘为顾问。
协会应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巳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向会员单位借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