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财产权利的划分上要“归属清晰”。“归属清晰”不是单指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清晰,而是指广义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归谁拥有,必须界定清晰。如果客观经济情况需要进一步细分产权,那么新的派生出来的产权类别也必须界定清楚,以避免关系混乱。所有权清晰是指产权主体把客体当作自己的专有物,排斥他人随意剥夺的权能和作用。占有权清晰是指主体实际地或直接掌握、控制或管理客体的权能。支配权又被称作处理权、处分权或处置权。使用权是产权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利用、改变和消费客体的权能。人们经常说到的收益权、受益权或用益权,是实施、行使和运用各种权能而获得利益的权利,是与上述“四权”联系在一起的,是内生、依附于各种权能的利益,并不是独立的一种财产权利。权能和利益是一体的。
第二,在财产权利运用过程中要“权责明确”。明确的产权关系,必须是主体责任、权力和利益的统一。不仅要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对财产能做什么,还应当包括他们不能做什么;同时,还要规定他们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那种对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进程中,就是由于政府和企业权、责、利的不明确,曾出现两种极端情形:或者是政府对企业的无限干预,造成企业缺乏活力,没有动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高;或者是对企业无人负责,任企业所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在维护产权关系上要“保护严格”。产权关系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成为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规则,这样才可以降低产权关系确立和纠纷解决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但由于长期以来,在公有产权保护上存在着立法不严密和执法不严格的弊端,致使一些改革措施长期难以贯彻实施,国家明令赋予企业的权利被中途截留或时放时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经济迅速发展,而现有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未明确规定,以至于不少私人投资者不敢增加投资、扩大规模。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不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为根除侵犯产权的行为和保护一切合法的财产权利,必须建立严格、全面的产权法律体系,对一切合法财产权利进行最有效的严格保护。
第四,在财产权利的配置上要“流转顺畅”。产权主体有动力并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配置其权利,包括使用的方向、数量、权力的让渡等等。这种权利的自由配置是产权激励作用的要求和体现,是市场机制产生效率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经济之所以发展迅速,就是因为在产权利益的激励下,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自由把财产配置到市场需求最大的领域中,获得了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要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自由地拆分、组合各种财产权利关系,灵活地安排具体产权运行方式,使财产主体能够发挥最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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