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期间各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人安全生产议事日程, 并建立防台防汛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台风、潮汛、洪水期间的抗 灾抢险。
2、台汛到来之前,要进行一次以防台防汛为重点的季节性 安全大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1)房屋建筑结构有无破损,墙裂及 地基下沉现象;
(2)施工临时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电气设备、线路有 无受潮损坏的可能,接地线有无缺损现象,防雷防静电是否完 好,有无应设而未设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建筑或设备;
(4)高空非固定 物件等的强度稳定如何;
(5)排水沟道是否畅通;
(6)土坡、挡墙有无倒 塌危险;
(7)配电所的应急防范情况等。
3、台汛期间,应作好抗灾抢险的准备,包括组织领导、人 员配备、器材工具、灾害情况预想等,应准备足够的抗灾物资。
4、台汛期间应提高警惕,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加强巡回检 查和夜间值班。发生紧急情况时领导应全部赶到现场,制定抗灾 方案,层层落实,避免国家财产和职工生产安全遭受损失。
5、消防道、主要干道必须畅通无阻,若因台风、洪水造成 部分路段阻塞或坍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通畅。
6、单位所储存的试剂、药品、仪器仪表等,要采取有效措 施,严防受潮变质。
7、低洼易受灾处应提早制定防范计划,落实防范措施。台 汛期不过,决不麻痹松劲。
扩展资料:
山洪、泥石流爆发前,有各种预兆,如:
(1)在山体附近坡面有不稳定因素的情况下易发生山崩和泥石流。
(2)在降雨达到最大时,上游的降水激烈,泥沙灾害显著,溪沟出现异常洪水。
(3)山地发生山崩或沟岸侵蚀时,山上树木发出沙沙的扰乱声,山体出现异常的山鸣。
(4)上游河道发生堵塞,溪沟内水位急剧减少。
(5)由于上游发生崩塌,溪沟的流水非常浑浊。
(6)在流水突然增大时,溪沟内发出明显不同于机车、风雨、雷电、爆破的声音,可能是泥石流携带的巨石撞击产生。
(7)上游发生山崩,有异常臭味出现。
(8)有树木的断裂声。
(9)在人还没有感觉出有异常现象时,动物已有异常的行动,例如,猫的大声嘶叫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家用要常备的内涝防范用品有哪些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山洪、泥石流暴发前有哪些预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紧急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
防台防汛相关规定是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海事局等部门发布。
相关规定有很多,比如《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张家港关于做好2017年防台防汛工作的通告》等。
以《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为例,总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交通局是全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简称三防)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县(市)港航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对船舶"三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关于处罚的相关条例:
根据《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到锚地、锚泊停泊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相应锚系设备或不配备涌潮、气象警报通讯设备或接收器的;
三、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处以500元以上10O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限航、禁航规定航行的;
二、船闸不按规定擅将船舶放入钱塘江的;
三、涌潮警报期间作业区、装卸点不按规定继续作业的;
四、船舶在涌潮中冒险航行的;
五、客船、渡船在涌潮警报期间不按规定继续载客(车)过潮的;
六、发布清港指令后船舶不离港的;
七、涌潮警报期间船队拖带过潮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经港航监督机构发出警告后,仍不听劝阻的,必要时港航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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