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宪法没有实施的原因

如题所述

         民初《临时约法》 的最大不足是缺乏“妥协精神”,罔顾国情、视人立法、以国家大法为政治斗争武器,制定不切实际的完美规则,完全无视民国初年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临时约法》,终成废纸,所谓宪政,不了了之。

 1、 《临时约法》集权于责任内阁,限制总统权力,且要求袁民凯立即实行宪政;这种罔顾国情、视人立法、以国家大法为政治斗争武器的行为,有违客观、公正的立法精神。综观民初政情,《临时约法》成了总统与内阁、政府与议会、中央与地方、军事与民政诸多冲突的根源,最终导致孙袁决裂、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其后,南北混战,武夫称雄,《临时约法》,终成废纸。

2、不具妥协性的《临时约法》的失败,昭示民主宪政应在各方力量的支持下稳步推进,与其制定不切实际的完美规则,不如先制定各方都可接受的条文。否则,对权力的划分和制约都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4-26
宪法性法律均未得到长期实施的原因,因而既没有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愿望。所以没有实施,还有当时的条件因素
  2  清末民国时期,在保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提出和进行的,人民并没有实权:
  1、清末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政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利
第2个回答  2016-10-14
有“段记宪草”之称的《中华民国宪法案》,采取了现代宪法的通行结构,由前言、5编14章共160条组成,约13000字。其中标榜英、美式的三权分立原则并且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制,此前由“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规定的内阁负责制被改为总统负责制,同时也部分扩大了众议院的权力。规定将众议院议员由复式选举方法产生,改为由各省区按人口比例由选民直接选出,并得以原选举区选民10人以上连署提议,过半数以上同意撤回之。规定大总统由人民间接选举,由全国选民于每县内各选出大总统选举人一人,集会于国都选举之。规定参议院议决之法律案,须由政府提付于众议院,政府如有异议时,得具案同时提出之;如提案遭众议院否决,有参议院总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仍执前议时,政府须交付众议院复议之;但众议院如有总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仍予否决时,应废弃之,于一年内不得再行提出。规定众议院议决之法律案,除预算外,参议院如有异议时,得于10日内将否决或修正之理由,咨由政府交付众议院复议之,如众议院有总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大总统应即公布之。还规定国民因公共需要,经所属最高地方自治团体或职业团体可决,有提出法律案于议会之权;宪法之解释,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之裁决,国务员被弹劾事件之审判,均属于由最高法院与参议院合组之国事法院职权。并规定教育以道艺并重,发挥民主精神为宗旨;国民有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之权利;国家及地方教育经费,以行政费全额20%为最低限度;学校教育不得为党派主义之宣传。
  “段记宪草”无论在国家体制、国家权力运行监督,还是在公民权利和宪法制定修改本身的有关制度方面,都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是一部体系较为完备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草案。但是,序言部分的一段宏大叙事--“中国民国国民代表会议,为巩固国家统一,确立社会秩序,保持和平,增进幸福,奠定邦本,发扬国光,制兹宪法并宣布之,咸与率由,用垂无极。”--充分暴露了中国传统文化以天为本、以国为本的陷阱误区和话语圈套,而不是像美国宪法那样以尊重保障主体个人自由自治、财产私有的普世权利以及当事双方契约平等的民商权利为最高诉求。这部“宪法案”功亏一篑的流产夭折,显然不是宪草条文本身存在什么问题,而是经历了十多年五族共和、民主宪政的初步训练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坚持活跃在政治舞台的包括国民党在内的各派政治势力,没有像明确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的胡适等极少数个人那样,真正把来自西方社会的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大同博爱、多元共和的普适性的价值信仰、价值谱系,当作完整系统的信仰体系来加以切实理解和严格遵守。单边片面放纵自己、限制别人的对人立法和因人废法,成为各派政治势力竞相采用的夺权谋略。当被冠以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共和、革命、爱国、救国以至于“三民主义”之类神圣字眼的立宪活动及宪法条款,不能兑现自己一方的夺权梦想的时候,抹杀颠覆自己曾经参与制订缔造的宪法条款和制度框架,擅自挑起发动汉族人攻打汉族人的国内战争和暴力革命,便成为这些政治势力最为便捷的政治选项和路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一纸空文的种种宪法草案一次次被制订又一次次被推翻,几乎成为中华民国的立宪宿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