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餐人员是因工作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当送餐员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雇于配送公司送餐,配送公司为骑手投保商业险,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与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受雇于网络订餐平台送餐,发生事故后由订餐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3、受雇于餐厅送餐,发生事故由餐厅承担赔偿责任。
4、由劳务派遣至配送公司送餐,发生事故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外卖员在事故中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公司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下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