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退货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分录?

我司于5月购进一批原材料,进项发票已抵扣,10月因材料质量问题退了一半回去,对方已开红字发票,请问,这个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该怎么做呢?

1、采购退货,应基本按采购进货分录冲红,涉及税额的,用进项转出项目核算。

2、也可用相反方向正数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3、收到退款

借:库存现金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结转成本冲回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同时,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扩展资料: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

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

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

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

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如今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

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

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对类似问题,《实施细则》中专门做了规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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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2

一、采购退货,应基本按采购进货分录冲红,涉及税额的,用进项转出项目核算。也可用相反方向正数分录,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原材料,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科目。

收到退款

借:库存现金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结转成本冲回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购买的原材料,进项税已在当月认证抵扣。五月因材料质量问题退货,五月申报时,已经在申报表上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是不恰当的,因为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如果发生退货,需要购买方到当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销售方凭税务局审批通过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购买方用负数发票入账,负数发票不能认证,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你们还没有收到负数发票时,不应该做进项税转出,既然已经申报转出,尽快补充负数发票。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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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9-27

    采购退货,应基本按采购进货分录冲红,涉及税额的,用进项转出项目核算。

    也可用相反方向正数分录,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原材料,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科目。

    收到退款

    借:库存现金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结转成本冲回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同时,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扩展资料: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第3个回答  2023-01-09

1、采购退货,应基本按采购进货分录冲红,涉及税额的,用进项转出项目核算。

2、也可用相反方向正数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3、收到退款

借:库存现金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结转成本冲回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同时,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扩展资料: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

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

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

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

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如今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

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

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对类似问题,《实施细则》中专门做了规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购买的原材料,进项税已在当月认证抵扣。五月因材料质量问题退货,五月申报时,已经在申报表上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是不恰当的,因为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如果发生退货,需要购买方到当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税务局审批通过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购买方用负数发票入账,负数发票不能认证,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你们还没有收到负数发票时,不应该做进项税转出,既然已经申报转出,尽快补充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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