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物有抵押怎么分配?

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物有抵押怎么分配

第1个回答  2022-12-08
追缴财产、责令退赔在非法集资案件判决执行中的应有之义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实体法处分,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从程序上对此规定配套的保全措施,导致法院作出的追缴和责令退赔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得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追缴”的性质属于一种财产保全性扣押。另有学者认为,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刑罚类型,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是公诉机关的公诉请求事项,即刑事司法权无权及至追缴,为此建议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和没收作为“特定没收”,并入“没收财产”附加刑中。笔者认为,《刑法》中规定的“追缴”与《刑事诉讼法》中的“没收财产”含义接近,即通过追查并勒令犯罪分子缴回非法所得的财物收归国有。那么,如果以“没收财产”来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追缴”含义,则判决后行使追缴权的机关应当是审判法院,公安机关为会同协助执行部门。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对裁判文书的资料查询结果显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适用,除少数法院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外,没有一例判决适用没收财产附加刑。即法院判决书中的追缴财产的含义,司法实践中是作为落实退赔受害人损失的措施和手段来理解和执行。“责令退赔”的退赔义务人应为被告人,但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往往被理解为是法院责令公安机关追缴犯罪分子的财产,并负责退赔受害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13号) 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包括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等事项的执行。判处被告人责令退赔的,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在执行中直接裁定处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追缴、责令退赔和对侦查机关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涉案财产处置,一审法院应为具体负责的执行机构。然而,以上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贯彻执行。例如,根据《非法集资适用法律意见》第8条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处理,但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既不是由法院来主导,也不是由公安机关来自行处分,而是由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省份的处置办负责制定涉案资产的统一处置方案,各地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落实。笔者认为,即使如此,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中的执行难题。如前所述,非法集资案件民刑交织,而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涉及的案件定性、诉讼规则、财产保全及执行等法律规定均有着很大差别,此外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各地的法院、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信息沟通流畅、协调合作顺利也很难实现。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