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降抚养费将五岁儿子告上法庭,大家咋看待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呢?

如题所述

怎么说呢?从程序上而言,其实这位父亲走诉讼途径其实并无不妥。协商不成,那就走诉讼程序。
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和现实情况来陈述。
之所以会引发大家关注和讨论,其实焦点在于男方再婚、抚养费降到1000元、年幼的孩子这几处。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其实也在预料之中。

这种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但凡一方确实占理,总是有协商
的余地的。从法律援助中心调查的事实来看,张兵与前妻就职于同一单位。前妻每个月收入大约在
3000元至4000元。而张兵每月收入相对稳定,受疫情影响较小。
何必呢?再婚的孩子还没有出生,工作尚且稳定,怎么看走诉讼程序都没有充分的理由站住脚。
怎样才能合法降低抚养费?给付方失去固定收入。 给付方失去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
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
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看看公开的答辩意见,其实大家会更唏嘘本案抚养费金额是法院调解书确定,根据调解书记载女方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方面进行了
较大的让步,该离婚案件对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综合性的处理,现男方提出单独要
减少抚养费,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势必会加重女方的负担。

男方未提出其收入减少的证据,
其就职于国企,收入稳定。根据提出的证据,可以有效证明孩子每月学费、医疗费、生活费
等实际综合支出高于4000元。男方提出其再婚,但是其孩子并未出生,且再婚再孕是主观选
择非客观原因,不能因为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加重女方的负担,降低孩子成长的生活质量。
有时,有担当一点,婚姻可能走得更长远吧。有些人呐,身子进了现代,脑子里的封建厌讼思想根深蒂固地除不去,作为吃瓜群众,自然可以批
判这位父亲想生小的,所以打抚养费的主意这个动机不体面甚至不道德,但不能批判其提起诉讼这
个过程不体面。我就想问问,面临这样的情况,协商又协不成,不诉讼怎么办?找乡贤族长裁决
吗?或者悄咪咪转移财产当老赖?
至于5岁孩子当被告又有什么关系,被告就该这么列,不该列前妻作被告,更不可能列别人。

哪怕孩子半岁不到,也得当被告。孩子没有诉讼能力,又不用真的出庭发表意见,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应诉即可。
现代社会,把诉讼当作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即可,不要附加太多情感属性在上面;相比于其他途
径,诉讼还有权威性、终局性等优势。

又不是互相作一次原被告就不共戴天不能见面了,那么多判
决不准离婚的夫妻还真就相伴一生呢。
最后,这案子判得不错,希望孩子以后健康幸福。抚养费变更之诉的被告
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把年仅5岁的儿子告上法庭,那语气口吻简直十恶不赦,应当遭受天谴。
但实际情况是,抚养费本身就是给子女的钱,即便是有抚养权人也不能随意支配,只能用作孩子的
生活所需,只能是代管人。也就是说,当你希望变更抚养费时,你的起诉对象只能是子女,而不管子女有多大年纪。
因为,你直接起诉前配偶,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会告诉你起诉的人错了。所以,这里边并不存在什么十恶不赦,只是单纯的法律程序。
实践中,我们所见到的大部分情况都是女性在离婚后向男性主张变更抚养费。此时也只能以子女抚
养权人、监护人的身份代子女起诉要求变更,而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来进行。被驳回的原因
事实上,这起案件中之所以被驳回有几个主要原因。

但绝对不是什么电视剧里演的包青天高举高尚
的道德大旗,斥责当事人并要求其遵守公序良俗。
原因仅可能是 离婚协议的优先性和确定性。离婚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达成合意,否则任一
方不能擅自改变。尤其是抚养费这部分,是对子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

现实中一方的理由常常以收入降低(目前还出现
了因为新冠疫情期间收入暂时下降,而申请变更抚养费的问题)或者重新组建家庭、被抚养人实际
生活需要降低等理由。
对于第一种,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
婚当时的约定。纵观案件,如果并未提供起码之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当时已发生明显下降。故上述理由,亦无据可循,法院难予采信,缺乏依据。 

最后,总结一下: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
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
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
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
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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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26
我个人认为法院驳回诉讼是非常合理的,作为一个父亲就应该要承担起做一个父亲的责任,成年人要为自己所做的行为负责
第2个回答  2022-09-26
我觉得法院的判决非常的合情合理,作为一名父亲,赡养孩子是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而拒绝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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