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自建房拆迁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房屋 拆迁 偿价由 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 商品房 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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