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如题所述

在法律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有明确的界限。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在于,虽然两者都涉及伪劣产品,但本罪针对的是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且具有法律上的特殊保护,犯罪客体和标准有所不同。如涉及违法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将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更重的处罚。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在于犯罪对象、客观行为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本罪要求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非仅仅食品卫生不达标。在构成上,本罪是行为犯,一旦实施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则需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


区分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和主观心态。本罪的目的是获取利润,而非追求危害结果,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为了有意伤害或杀死不特定多数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则与本罪在掺入有毒、有害原料的主观意图上不同。


最后,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的故意程度,前者是故意掺入有毒、有害原料,后者是过失行为。如果掺入行为的目的在于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本罪。


扩展资料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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