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需要遵循特定规则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不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安全生产费时,若形成固定资产,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计入初始确认和折旧;费用性支出则计入"管理费用"。同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会转回未分配利润,并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以A公司为例,2007年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的过程包括:提取5000万元,费用性支出1000万元,购置安全设备2000万元,折旧200万元,所得税费用3450元。2008年报时需追溯调整历史记录,涉及"年初未分配利润"、"累计折旧"和"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更新规定,高危行业企业需将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或损益,并通过"专项储备"科目记录。使用时,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购置固定资产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并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确认为固定资产,相应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折旧,不再计提后续折旧。


例如某金属矿山企业,按月提取8元/吨的安全费用,购买安全设备并进行安装和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相应调整。提取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动用安全储备时借记"专项储备",购置设备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后续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专项储备和折旧。




扩展资料

根据财企〔2006〕478 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此收费制度称作“安全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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