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第十二条赋予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资信、履约能力和商品质量信息。经纪执业人员有权利了解委托事务的实际情况(第十三条)。

若委托人隐瞒重要事项或要求违法服务,经纪人员有权中止业务或建议解除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经纪执业人员享有保守业务秘密的权利,确保业务安全(第十四条)。

经纪执业人员在执行经纪业务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第十五条),而经纪组织在签订合同时,需附上执行人员的签名。未经委托人和本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业务执行人(第十六条)。

对于佣金支付,第十七条规定,促成交易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未明确约定则依照相关法律执行。同时,经纪执业人员不能同时在多个机构从事同一行业业务,且禁止收取除佣金以外的额外报酬(第十八、十九条)。

经纪执业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如实报告合同签订情况、保管财物、保守商业秘密、记录业务成交和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第二十条)。此外,经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禁止从事诸如非法流通商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第二十一条)。

最后,经纪人有责任依法缴纳税费,对不合法收费有权拒绝(第二十二条)。若权益受损,他们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或投诉(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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