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手机如果该手机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归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需要纠正的的是,“当事人认为和刑事案件无关的物品”与“办案机关认为和刑事案件无关的物品”并不是同等的概念。当事人认为无关的物品,办案机关可能认为有关。就比如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办案机关还是会将他刑事拘留,甚至逮捕一样。因此,是否和案件无关,是一个待证事实,当事人和办案机关各执一词,往往很难讲涉案物品拿回来。
一、办案机关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属于“应当查封、扣押”的范围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公司机关为了全面搜集证据材料,避免遗漏关键证据材料,往往以“宁可错扣,不可放过”的原则去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只要是公安机关认为和案件相关的财物、物品,都会一概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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