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户口迁入条件

如题所述

呼和浩特户口迁入条件如下:
1、投靠户口迁入;
2、公民因干部、职工调动申请户口迁入;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申请户口迁入;
4、公民因录用公务员申请户口迁入;
5、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户口迁入;
6、公民因投资引资符合条件迁入;
7、引进人才申请入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8、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9、军人转业家属和子女随迁;
10、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11、城迁农;
12、僧人、道士申请户口入户;
13、承租人员申请户口迁入;
14、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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