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农民能够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该法旨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这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法律。
第二条明确了本法所指的农村土地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确立了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第四条规定国家要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规定国家要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十条规定国家要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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