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科目

如题所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

1、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等(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等(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3、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在取得进项后,于开票日期的360天内认证或扫描,每月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在系统采集进项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进项信息,检查无误后,在系统申报抵扣即可.

会计处理:

取得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票方应如何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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