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重新入职工龄延续吗

如题所述

离职后重新入职,工龄不会延续。
因为离职后解除了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重新入职相当于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按照新的合同计算工龄。
工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实际工作时间。指员工在企业中真正从事工作的时间长度,通常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
2、带薪休假期间。指员工在企业中享受的带薪假期,如年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3、法定节假日。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
4、特殊情况下的休假。如员工因公外出、参加培训、派驻等原因离开企业时,给予的休假时间也算在工龄内。
离职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提交辞职申请:员工需要书面提交辞职申请,注明离职原因和离职日期,并向公司领导或人事部门递交申请;
2、进行面谈:公司领导或人事部门会与员工进行面谈,了解员工的离职原因,并尽力挽留员工留在公司;
3、确定最后离职日期:双方商定离职日期,员工需要完成剩余的工作任务,并将相关工作交接给接手人;
4、交清工作和财务问题:员工需要在离职前交清所有的工作和财务问题,如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未报销的费用、未领取的工资等;
5、签署离职手续:员工需要在公司人事部门签署离职手续,包括离职申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离职证明等;
6、离职审批:公司领导或人事部门审批离职手续,确认员工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工作和财务问题,并签发离职证明;
7、离职后续处理:员工需要在离职后续处理期间处理个人与公司的关系,如领取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税务证明等。
综上所述,离职后重新入职是指、员工在主动或被动离开原单位一段时间后,再次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重新回到原单位工作。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员工一般不需要再次进行招聘和面试,而是直接与原单位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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