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1-07-11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2008年之前的规范企业用工及企业管理的条例法规,而当时劳动法并没有明确企业和员工之间关于管理等方面的条款,仅仅是对劳动关系的一个总体概述。而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即废止。
因而,在2008年以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未废止而劳动合同法未实施时,企业除名员工适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2008年之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成为唯一的相关法律准绳。
1,除名一词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而一并废止,现在解决劳动关系中不再有除名一说,只能是解除劳动关系。
2,2008年以前发生的除名适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3,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该年一月中旬废止,在此特殊时间段内的相关行为,应当按照法律大于条例的原则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