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法院管辖权问题(青岛)

张三驾驶A车与李四驾驶B车在青银高速公路(平度段)发生交通事故,致B车乘客王五死亡。青岛市交警支队青银高速公路大队(住所地城阳区)受理此案,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次要责任,李四主要责任。张三的居住地与其强险公司住所地为平度市,李四的居住地与其强险公司住所地为烟台市芝罘区。
假使被告只有张三及其强险公司、李四。问:
1、王五家属向法院起诉,除平度市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事故发生地法院),芝罘区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外,城阳区人民法院(高速交警大队住所地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城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据是什么?

恳请高手指点,不胜感激!!

你好:
1 城阳区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是否属交通事故发生地(就是能够管辖该地的案件)?是,就有,无就没有。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提示 】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提示 】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3 如果是告高速交警大队,则城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就被告。追问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王五家属不告交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城阳法院不是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的住所地法院。因高速交警大队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相差甚远。想在交警住所地起诉,但是担心没有管辖权。所以想请教有没有对高速交通事故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好像湖北省有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追答

据我所知,应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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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7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张金磊答复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管辖法院或者起诉法院,一般是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至于车辆最先到达地,司法实践中很少提及。
所以,你这个案子,张三的住所地、张三车辆交强险公司所在地以及事故发生地均有管辖权;而对于事故发生地来讲,其管辖法院应该是“青银高速公路(平度段)”在行政区划上所属于的县或者区人民法院。
至于交警大队的住所地属于哪个法院,则不影响案件的受理法院。你可以这样推理,有些特大交通事故,需要上级交警部门处理,而上级交警部门可能在省会,或者在市区,难道应该由省会的法院来管辖吗?
第2个回答  2011-07-16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

第3个回答  2011-07-16
据你所讲城阳区人民法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事故发生地法院 ,没有管辖权。
第4个回答  2011-07-19
有管辖权追问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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