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驾驶A车与李四驾驶B车在青银高速公路(平度段)发生交通事故,致B车乘客王五死亡。青岛市交警支队青银高速公路大队(住所地城阳区)受理此案,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次要责任,李四主要责任。张三的居住地与其强险公司住所地为平度市,李四的居住地与其强险公司住所地为烟台市芝罘区。
假使被告只有张三及其强险公司、李四。问:
1、王五家属向法院起诉,除平度市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事故发生地法院),芝罘区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外,城阳区人民法院(高速交警大队住所地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城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据是什么?
恳请高手指点,不胜感激!!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王五家属不告交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城阳法院不是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的住所地法院。因高速交警大队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相差甚远。想在交警住所地起诉,但是担心没有管辖权。所以想请教有没有对高速交通事故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好像湖北省有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据我所知,应该没有。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