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10年经营期是怎么界定的?以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计算,还是按开业日期计算?如我们公司是2002年5月17日的,是2003年8月1日正式开业的。如想注销公司,又不想补税收优惠。在什么时候合适?是在2012年5月17日,还是在2013年8月1日注销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