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10年经营期的界定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10年经营期是怎么界定的?以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计算,还是按开业日期计算?如我们公司是2002年5月17日的,是2003年8月1日正式开业的。如想注销公司,又不想补税收优惠。在什么时候合适?是在2012年5月17日,还是在2013年8月1日注销清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不包括企业的筹建期),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你公司是2003年8月1日正式开业的,所以10年经营期为2003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在2013年8月1日后注销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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