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该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需要更新一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7]64号)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条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和如何扣除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只有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最高扣除比例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本身。

    作为捐赠扣除基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例:2008年,企业向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条件,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合计100万元,2008年,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中利润总额)8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0×12%),企业实际捐赠数额10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的4万元(100-96),应作纳税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允许在2009年申报时再行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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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31
  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这条意思就是说不超过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部分是不用缴税的,这部分可以在总利润中扣除,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第2个回答  2011-08-02
1、根据企业正常会计做账应计算的收入成本费用后(税收上视同销售的收入就不能算),计算的利润总额(未算所得税前并未分配及弥补利润)的金额乘以12%得到一个扣除限额,然后用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减去该限额就是应做纳税调整额
理解税收政策必须新旧对照才能更深刻。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这条意思就是说不超过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部分是不用缴税的,这部分可以在总利润中扣除,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追问

再计算应纳税额指的是扣除捐赠后对余下利润所要激的税对吗

追答

是的,公益性捐助那部分要在利润中减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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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7-28
以前的规定是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2%,这个计算的时候相当的繁琐,
1、要先计算出除捐赠外的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2、然后再计算捐赠的扣除额,才能得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从法律上、技术上都不够严谨
因为第一步第二步计算出来的都叫应纳税所得额,容易引起歧义
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利润的12%计算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额,把它跟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放到同一顺序,计算简便,法理严谨。

理解税收政策必须新旧对照才能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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