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请各位帮帮忙

我公司是制作LED路灯的,涉及到出口退税
请问这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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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制度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四、增值税退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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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2
  最好的方法是去海关、税务办事大厅咨询。这样针对性强。

  一、海关 (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到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提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期限:2个 工作日 收费:海关预录入 60 元
  预录入完毕,海关会给海关的注册号和报关专用章印模,(椭圆形,长50mm,宽36mm),自己去刻制,刻制好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印模,领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外汇管理局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收费:无

  外汇帐户开立
  境内机构的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收费:无
  四、国税局
  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在出口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1、出口商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国税分局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
  2、出口商应认真填写《核实表》有关内容(一式二份),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国税分局。
  3、主管国税分局应自收到《核实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实表》中各项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核实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其中一份《核实表》交出口商,一份《核实表》归档保存。
  4、出口商取得经主管国税分局鉴署意见的《核实表》后,即可至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免)税认定岗,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报告(原件,需电脑打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开始生产、经营、出口的时间等等情况);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 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银行基本账
  7)经主管局鉴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原件)
  12)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退(免)税认定岗负责对《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认定意见,注明认定日期,并将《认定表》中有关信息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其中一份《认定表》交出口商,一份《认定表》及所附资料归档保存。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商取得《认定表》后,应在首笔货物出口前,持《认定表》到各办税服务厅,在征收管理系统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无
  五、电子口岸
  新办企业申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入网资格审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如下:
  1、企业首先到主管地海关领取《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表1、表2),企业持已填制好的表(1)、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有外汇核销员、报关员的需外汇核销员证、报关员证的正本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及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南京海关电子口岸进行数据录入和导入。(南京海关电子口岸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2楼大厅)
  2、企业持导入表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省技术监督局资格审查。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七楼,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金丝利喜来登酒店背后)。
  3、持导入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工商、国税有权对已录入的错误电子数据进行修改。为适应网上办理企业入网资格审核手续的需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有关技术软件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税务、工商、质检部门可对审核中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管理内容的电子数据错误直接在网页上进行修改。
  4、以上三个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持表(1)、表(2)和导入表到南京海关电子口岸制作企业管理员卡和操作员卡。
  5、完成制卡后,企业到南京海关电子口岸缴付读卡器和配套软件等费用,领取管理员卡、操作员卡和所有配套材料。
  6、企业携带已制好的IC卡、缴付费用发票和相关纸面材料回当地外经、外汇和海关办理审核和授权等项事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15
先到商务备案,然后到外汇办理登记、海关的电子口岸,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
出口后,90天收齐退税单证到税务局申报(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电子申报信息和全部单证(保管单、核销单、出口发票、打印汇总表、明细表等)
第3个回答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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