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地上物补偿费标准、防洪费、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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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费标准
  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

  =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

  =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防洪费
  防洪费是按照计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行计算征收,如果没有应税收入,应该进行零申报。
  防洪费的费率为:
  一般内资企业:1.3‰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0.9‰
  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0.45‰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围):0.5‰
  计算公式为:应缴防洪费额=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防洪费率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某企业占用耕地5000平方米建设厂房,当地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5000平方米×8元/平方米 = 40000元

  如果纳税人获准征用占用耕地超过2年仍不使用,征收机关将按照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加征2倍以下的税款。

  耕地开垦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
  ,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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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29
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数据比较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征地规模过大,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行为不规范,剥夺农民知情权,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等情况时有发生。目前中国约有被征地农民四千万,其中一部分完全失去了土地,部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统计,该局2003年受理有关土地问题的群众来信2938件,2004年受理5407件,2005年截至七月底受理4182件,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征用、侵占耕地,土地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方面。

2004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和安置制度等方面,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进入2005年,江苏、重庆等地陆续推出有关政策,对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货币补偿、留地安置、社会保险、土地开发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方式,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经营问题。

江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
类别 前3年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 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各市、县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数额
一类 每亩1800元 20000元/人 每亩不低于13000元
二类 每亩1600元 17000元/人 每亩不低于10000元
三类 每亩1400元 13000元/人 每亩不低于9000元
四类 每亩1200元 11000元/人 每亩不低于8000元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
地区 年龄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一类 第二年龄段 / 160
第三年龄段 / 140
第四年龄段 200 /
二类 第二年龄段 / 140
第三年龄段 / 120
第四年龄段 170 /
三类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四类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注: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之后不再进入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资料来源:《新华日报》2005年8月25日

2005年7月21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9月1日开始在全省正式施行。目前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徐州、泰州等9个省辖市都已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办法旨在建立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之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是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从而为失地农民构建起一张强大而有效的生活保障网。

这张“网”明确了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政府、集体与个人三方筹资机制,明确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将全省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还明确,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重庆土地补偿费提高28%

2005年7月,重庆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与以往的补偿安置标准相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提高28%左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提高10%;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平均提高了20%。

在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提高的同时,按照《通知》规定,政府还将专门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养老保险统筹经费,解决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据悉,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这部分人员可参加社会保险。征地时女满40、男满50周岁以上人员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退保时保险本金按规定退还本人。

重庆主城区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人均耕地(亩) 统一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偿费倍数 安置补助费倍数 折合人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
1.0以上 2300 6 6 27600
1 2300 6 6 27600
0.9 2300 6.5 7 27945
0.8 2300 7 8 27600
0.7 2300 7.5 9.5 27370
0.6 2300 8 11.5 26910
0.5 2300 8.5 14 25875
0.4 2300 9 17 23920
0.3 2300 10 20 20700
0.3以下 2300 10 20 20700
重庆主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准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蔬菜类(含经济作物类) 1430 — 1760 1320 —1650 1210 — 1540
粮食类 1100 — 1430 990 — 1320 880 — 1210
重庆主城区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16—240 204—228 192—216
砖墙(条石)瓦盖 192—216 180—204 168—192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68—192 156—180 144—168
砖墙(片石)瓦盖 144—168 132—156 120—144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32—156 120—144 108—132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20—144 108—132 96—12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08—132 96—120 84—108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72—96 60—84 48—72
简易棚房 36—60 24—48 12—36

浙江规定录用被征地农民工资标准

2005年4月,浙江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为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2005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出让金使用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2003年、2004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到位。

同时,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难问题,《通知》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户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用人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从土地出让收入或调节资金中给予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区加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建立的政策与措施
吉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意见》的政策基点是“以土地换社保”,即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集部分征地补偿资金,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总筹资额度,个人和集体为总筹资额的70%-80%,政府补助部分为总筹资额的20%-30%,建立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用于支付养老待遇。个人筹资部分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筹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政府承担资金从政府土地出让纯收益等渠道筹集。农民参加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待遇。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征地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其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或16%比例计发。
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按月发放260元或210元的生活保障金。
征地时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村民委员会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万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福建省福州市《关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被征地农民享受特殊低保待遇: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
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50%(含50%)至90%、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户,要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并按当地农村低保线上浮30%的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25%(含25%)至50%、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户,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并按当地农村低保线上浮20%的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广东省广州市
失地农民年内将纳入社保体系: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如为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介绍就业等多种安置措施。此外,在征用土地的同时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确保被征地农民兑现货币安置的同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版图表资料来源: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数据中心 .

不知道对你有没用~~

参考资料:http://www.fsa.gov.cn/web_db/sdzg2006/INTERNET/AGAME/sjzg/sjzg49-01.htm

第2个回答  2007-07-07
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数据比较
第3个回答  2007-07-10
我国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强调,要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各地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这就带来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不仅不好操作,而且容易使被征地农民心理失衡。
基本农田补偿执行最高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定综合地价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亮点
“30倍上限”可突破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昨日指出,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就是“30倍上限”有所突破。指导意见明确,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该负责人指出,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30倍上限”的突破,目的就是在考虑执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同时,想方设法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该负责人介绍,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要点
拟征地上抢种不予补偿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但是,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用地单位优先吸收失地农民
根据指导意见,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应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回答者:aimin8828 - 助理 三级 3-23 09:41
第4个回答  200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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