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的关系

请各位大侠帮忙一下.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的关系如下:

(1)环境科学上环境的定义具有无限性。 即不受人类支配能力的限制,而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受法律的目的和调整适用范围的限制。

首先,环境科学是以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界和宇宙空间为研究对象,因此具有无限性。

而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则局限于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够影响和支配的范围内, 对那些人力所不及的自然科学环境因素(如太阳、 自然力作用等,尽管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但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法律是通过调整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某些客体的。

其次,作为国内法的环境定义,受一国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的限制。

(2)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具有抽象性且比较一致,而法律上环境的定义大都是具体的,且各国在立法上的表述并不一致。

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各国的环境立法取决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其次,由于法律上环境定义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具体列举的方法,才能准确地划定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3)法律上的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在于,从整体上保护由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的一个人类生命维持系统——生态系统,从而保护的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

因此,人类是以自然物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

例如,当某些生物濒临灭绝时,就严加保护,当其数量过多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时,则可能人为地减少其数量;当某些自然物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法保护的客体了(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庄稼果树等)

扩展资料:

法学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各种现象、性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这些规律来指导人们改造自然的科学。

它包括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及技术两大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影响法所调整的范围和方法。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交通法、太空法、核法、环保法等一些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从而促进了法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引进科学技术的物质成果和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因而改善了法律调整机制并提高了法律的调整效果。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随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传统的死亡学说提出了异议。

另一方面,法调整自然科学技术的活动,并对其起促进或限制的作用:首先,法律可以用来组织科学技术活动,如设置科学技术的领导机构、编制科研计划等;其次,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重要手段,从而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再次,法律可以把有关生产操作、环境保护等技术性规范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为人们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法可以确认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和法把科学技术的成果用于不同的目的,为不同的阶级服务。如原子能既可用来开发自然资源,造福于人类;又可用来制造进行侵略战争的杀人武器,威胁人类和平。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一般都把为人类造福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宗旨。当然,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也很明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而自然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范畴,它主要研究自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规律来改造自然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与自然科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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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所区别。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必然是以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为依据,尤其是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环境自然科学的原理和规律。因此,二者在质的规定性方面是一致的,也是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是,环境法规定的环境的发明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

(1)环境科学上环境的定义具有无限性。 即不受人类支配能力的限制,而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受法律的目的和调整适用范围的限制。首先,环境科学是以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界和宇宙空间为研究对象,因此具有无限性;而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则局限于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够影响和支配的范围内, 对那些人力所不及的自然科学环境因素(如太阳、 自然力作用等,尽管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但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法律是通过调整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某些客体的。 其次,作为国内法的环境定义,受一国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的限制。

(2)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具有抽象性且比较一致,而法律上环境的定义大都是具体的,且各国在立法上的表述并不一致。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各国的环境立法取决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其次,由于法律上环境定义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具体列举的方法,才能准确地划定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3)法律上的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在于,从整体上保护由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的一个人类生命维持系统——生态系统,从而保护的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 因此,人类是以自然物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例如,当某些生物濒临灭绝时,就严加保护,当其数量过多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时,则可能人为地减少其数量;当某些自然物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法保护的客体了(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庄稼果树等)
第2个回答  2007-06-19
环境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个新的法律分支学科,具有边缘学科的性质。本章的学习目的是对环境科学基本问题有所了解,为学习和研究环境法学奠定基础。

重点问题:
不同学科意义上环境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环境问题的成因与解决;
人类不同的环境观;
环境保护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应掌握的知识点:
人类环境及其分类;
法律意义上“环境”的内涵及外延要求;
环境问题及其分类;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一、环境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人们广泛使用的一个词汇。但是,作为环境科学研究对象的“环境” 以及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 同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环境”,是不完全相同的。它们各有自己确定的含义和范围。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环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存在的总和,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各种中心事物不相同,环境的范围、含义也不相同。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种种自然因素的总体。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决定将这种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环境称为人类环境,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它由各种自然物质(如空气、水、土壤、矿藏、臭氧层、野生动植物等)、能量(如阳光、电磁力、风、潮汐等)和自然现象(如气象、气候、地壳稳定性及其他自然力作用等)所组成;人工环境(亦称人为环境)指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环境,如城市、乡村、文化古迹、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需要区别的是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的环境。

生态学上的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等), 是生物的生存环境, 也称为“生境”。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而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主体,除了无生命的自然因素以外,还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

人类环境与生态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与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的环境应当是一致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并不意味着人类与包括其他生物在内的自然界的对立,或是那些在今天看来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并无密切关系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就可以排除在人类的保护之外。现代环境保护中有关生态气象、自然灾害防治、人口与居住、生物多样性等领域都是生态环境与人类环境一致性发展的体现。以往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大都以人类环境为中心,而忽视生态环境,现代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则强调二者的一致,其重要标志是作为生态组成部分的许多自然资源正在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

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所区别。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必然是以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为依据,尤其是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环境自然科学的原理和规律。因此,二者在质的规定性方面是一致的,也是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是,环境法规定的环境的发明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

(1)环境科学上环境的定义具有无限性。 即不受人类支配能力的限制,而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受法律的目的和调整适用范围的限制。首先,环境科学是以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界和宇宙空间为研究对象,因此具有无限性;而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则局限于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够影响和支配的范围内, 对那些人力所不及的自然科学环境因素(如太阳、 自然力作用等,尽管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但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法律是通过调整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某些客体的。 其次,作为国内法的环境定义,受一国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的限制。

(2)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具有抽象性且比较一致,而法律上环境的定义大都是具体的,且各国在立法上的表述并不一致。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各国的环境立法取决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其次,由于法律上环境定义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具体列举的方法,才能准确地划定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3)法律上的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在于,从整体上保护由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的一个人类生命维持系统——生态系统,从而保护的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 因此,人类是以自然物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例如,当某些生物濒临灭绝时,就严加保护,当其数量过多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时,则可能人为地减少其数量;当某些自然物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法保护的客体了(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庄稼果树等)

(二)环境的分类

环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包括:

(1)依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 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人为环境)。这种分类法最早为《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采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亦采用这一分类法,这也是环境科学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2)按照环境的经济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农业环境、工业环境、交通环境、生产环境、 生活环境、 旅游环境等,这是环境经济学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3)按照环境对人类生存的意义,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谓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关系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如空气、水流、花草树木、风景名胜、城镇、乡村等。所谓生态环境则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如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等。这是我国宪法的环境分类方法。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此种分类在解决具体环境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环境保护单行立法主要采用这种分类法。

(5)按照环境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国内环境和世界环境等,这些分类对于我国制定环境政策、地方环境和区域环境立法以及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法衔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

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问题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环境问题因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由自然本身某些因素变化造成的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即人们称之为自然灾害问题;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或生活活动的原因造成的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人们通常称之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将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前者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后者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源,使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这两种环境问题是相互关联的。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是人类与环境对立的产物。人类对环境的利用过程与自然环境的演变规律之间存在着矛盾,而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水平在一定时期存在着局限性,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必然会有环境问题。这种问题又由于人类作为社会化的动物,人类社会的发展又受到社会形态、阶级等政治因素的影响,使的环境问题与政治制度相联系,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征。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课分为两大阶段。

1.局部环境问题阶段

环境问题一开始表现为局部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主要限于因人类聚居、人口增加所引起的局部地区生物资源特别是作为食物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减少,由于当时人口的数量、生产力水平、社会发展都极为有限,人类对环境的影响还未超出自然环境的调整能力,未对环境造成危害。而人类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城市的建立,是伴随着砍伐森林、毁坏草原进行的,引起了区域性环境的破坏,那时候人类还可以通过迁徙解决环境问题,因而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总的来看,原始人类时期和农牧业社会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属于自然资源环境破坏问题。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在自然资源环境问题进一步严重的情况下,又增加了环境污染问题,即所谓的公害。如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发生的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时间、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洛杉机化学烟雾事件等。

2.全球性环境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产力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自然环境改造和利用的成就使人类盲目自信起来,似乎人类可以主宰自然。因此,这一时期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利用,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森林采伐使得局部地区的自然环境受到破坏,而人类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消费水平和需求也在日益膨胀。人类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 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是: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而事实上,这五大问题实质上都是生态失衡问题,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所谓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环境问题已超越了国界而成为各国无法回避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也要求各国采取共同的行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作了许多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例如,农业方面:几十年来以粮为纲,导致毁林、毁牧、毁湖等,植被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沙化、盐碱化,滥用化肥农药。工业方面:五小工业使环境破坏难以控制。 城市建设方面: 布局混乱,大工厂多建在城市中。资源产业方面:矿业盲目开采,森林乱采滥伐,此外灭绝性地捕杀捕捞等,使我国环境问题达到了危机的程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

环境问题的演进虽然经历了几个世纪,但真正以环境问题为对象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是在20世纪才出现。

环境问题的解决根本上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首先是要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人类基于不同的环境观存在不同的认识。所谓人类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二种根本对立的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 崇拜自然的阶段。 人类崇尚被动、无为的“天人合一”。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在西方,《创世纪》使人们世世代代相信人类在世界上享有上帝赋予的至高无上的特权,人的任务是通过耕作和其他途径改变大地。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人们主张积极、科学的“天人合一”。

人类的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肯定自然,到否定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环境观。

当人类面临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时候,基于不同的环境观,便产生了种种的解决环境问题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悲观论调,认为人口增长和科技进步必然加剧生态恶化,要解决环境问题只能放弃发展,实现人口和经济的“零增长”。另一种是盲目乐观,认为与发展经济相比,环境保护是第二位的,经济发展了,贫穷消灭了,人们才能有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问题也就自然得以解决。再一种是积极乐观论,认为人类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予了人类认识合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是可以取得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前两种认识都是在环境问题上无所作为的观点,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首先,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人类只有也必须在发展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解决环境问题,以牺牲发展为代价的环境保护无异于因噎废食,事实上这种理论常常被一些发达国家用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经济, 受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 其次,以发展经济为由牺牲环境的观点,或者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观点,也同样是有害的。现代科技的发展给予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也不断提高人类自身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水平,各国不应该而且也完全可以不重复少数发达国家牺牲环境保护来发展经济的老路。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 “先污染后治理” 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新的环境观。

因此, 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 随着环境科学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的对策和方法逐步形成并趋于统一,提出将环境的考虑贯穿到社会生产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采取适当的方针和政策措施,以经济得、行政的、 法律的、 科技的和宣传教育的手段来管理环境,进行环境保护。到了20世纪80年代整合性的环境保护理念基本形成,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它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合社会的发展用生态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伦理的观念结合在一起考虑,指出了环境保护应当作为优先发展的目标,要求实现经济合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http://www.fjtu.com.cn/fjnu/courseware/0230/course/_source/web/lesson/char1/j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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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7-06-27
晕,看了大半天还是没找出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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