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是指物的所有人将自己所有物先后卖给两个人的行为,又称双重买卖。一物二卖涉及到对于特定标的物发生物权、债权效力冲突时,何者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物权是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充分支配和排他性权利,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即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使当事人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此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精神,查明二卖中是否已交付或者办理登记。如果二卖中已有一个买卖依法交付或者登记,则不问买卖合同订立顺序先后,均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另一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4-02/13/content_6395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