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6-21
假如你们公司已经赔偿了全部医疗费,伤残赔偿,交通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以后.这一块你们公司做的是比较好.但是就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已经很明显了,九级伤残的,赔偿十个月的平均工资,显然在这一点上你们公司做的是不够.虽然这标准放在全国各地都有点显高,但是毕竟你们是上海,保护性更高一点.
如果这名员工来起诉你们公司这一部份的款项时,是可以得到胜诉的.
问题补充:合同结束后,员工能否能主张合同结束无效?
这个当然不行.合同期限已经结束,不是员工主张无效,用人单位主张无效便可以的.除非是这名员工在孕期或仍在工伤治疗期间.那么合同便无法自己结束.
如果有后遗症,公司已经赔偿法律规定的款项后,对该员工已经不用再承担责任了.当然了,如果他的病情全是因此次工伤再次引起日后的症状,那么应该由相关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医院出示证明.这样公司仍有可能继续承担责任.
最后祝好运.有什么问题直接发消息给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6-20
1、4月份合同期满后,该员工是否继续在公司上班,如果是,那下现在解除劳动关系就还应当支付补偿金。
2、九级工伤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如果对方有后遗症应当有证据证实是工伤造成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个回答 2007-06-20
现在问题的焦点是合同结束后 员工是否能主张合同结束无效|?
此外,他如果真的有后遗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企业是由于职工工伤长时间没上班而单方面结束合同,那员工
有权主张合同结束无效.
如果企业与员工双方在合同期间内都无过错(包括工伤治及赔付一系列问题),合同期满结束合同.员工无权主张合同结束无效.但企业需要支付伤残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现在该员工称他因治疗导致头晕,需要回家休养,要求公司给赔偿。而且每天带上妻、子来公司哭诉。
第一次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是9级伤残,但现在员工提出有后遗症
需要权威医疗机构的再次鉴定,鉴定是否有后遗症
如果有后遗症,是以前就留下的,还是上次工伤引起的
如果是由于上次工伤引起的话,员工有权提出进一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