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注意区别)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扩展资料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票
发票的种类:
【提示】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发票的印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2)其他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的领购: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①“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税务登记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2)税务机关办理的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3)外来经营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相关链接】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