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那么怎样才能在一张发票中“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呢?希望有明白的,发张开好的图片看看。。。。很是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