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繁荣之中有乱象——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

如题所述

一、矿业发展的历史机遇

在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的双重拉动下,我国矿业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之中。国家在推进矿业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矿业权市场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方兴未艾,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民营、港澳台企业和外商等多种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投资迅速增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加快融合,为矿产资源勘查带来了活力,成为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持续发展的巨大动力;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改革逐步深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正在形成。

进入21世纪,我国矿业持续高速发展,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矿业产值在全国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以及GDP总体上占比1/10。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二、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繁荣之中有乱象;矿业快速发展,而发展之中含隐忧。究其原因,是在体制转换时期,一些旧制度仍然起作用,与新体制格格不入;一些环节上,一些旧制度废除了,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一些领域中处于制度真空状态;一些新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一些利益主体各取所需,各图其利。根源在管理,责任在政府。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发展主要是体制性、机制性和法制性障碍,具体表现为矿政管理、矿业市场建设和市场主体发展方面存在问题。

(一)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政府对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既缺位,也越位

国土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行使对矿产资源统一管理职责。但是,目前对矿产资源的管理,除国土资源部外,有关部门还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参与矿产资源管理,造成职责交叉,政出多门。

政府对诸如矿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为矿业服务、市场监管等处于缺位的状态。而一些地方政府对矿业管理的越位则表现在热衷于直接掌控和经营矿业权。

(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未建成

目前,矿业权市场以及为矿业权市场提供勘查资金的勘查资本市场很不发育;中介机构不完善,中介服务不健全;公益性地质信息服务尚不到位,各个矿业权人之间以及矿业权人同矿业资本投资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矿业市场主体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业主体建设不能适应市场化和全球化竞争的需要。一矿一企的矿业基本格局没有改变,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佳矿业企业形式之一的股份制矿业集团没有形成规模;国有矿山企业在体制、机制、运行效率及投资等方面还存在问题,未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格局;民营矿业企业在准入、矿业权取得、各类公共资源的享用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国有地勘单位未形成真正的矿业主体,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任重道远。

(四)围绕矿产资源管理的经济关系没有理顺

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低,资源税没有起到级差收益的调节作用;矿业权使用费没有对多占和长期占有矿地起到调节作用;矿业权价款含义被曲解、扩大,收取、施用不规范,或使投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或侵害了矿业权人的权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开征不足,矿山环境治理成本没有在矿业企业经营成本中得到充分体现,影响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矿业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解决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不能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197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滞后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一是没有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二是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界定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三是对矿业权在理论上有不同认识,实践中政出多门,对矿业权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及矿业权的招拍挂方面界定不准,造成混乱;四是不同市场主体的矿业权人平等地位没有法律规定,不同市场主体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也不明确等等。

二、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

推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发展,最根本的任务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建立这种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市场,多种经济成分矿业企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一)国家对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按照十七大精神“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对矿产资源实行“横向集中统一、纵向分级分类管理”,即中央只授权一个机构行使矿产资源的集中管理、统一规划、依法调控、统筹决策的权力,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规则统一有效。要贯彻资源和环境管理并重原则。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加强对矿产勘查、开发、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政府要恪守定位职责,在矿产资源管理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当前要加强作为公共服务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职能,禁止政府直接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改变目前政府既是矿产资源管理者,又是市场利益相关人的状况。

(二)培育健康发育的矿业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市场。建立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建立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准入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构建我国矿产勘查的融资平台,建立矿产勘查的风险激励机制,建立规范的矿业融资市场;规范勘查公司退出机制,规范矿业权市场转让,建立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为矿产勘查风险资本的顺畅退出创造条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修改完善矿业权评估和储量评估相关制度。

(三)推进矿业权市场主体建设

“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政府产业规划、政策和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实施矿业大集团发展战略,引导不同所有制矿业企业组建功能齐全、大型和超大型的跨国矿业集团;深化国有矿业企业改制,建立股份制公司体制;消除民营矿业企业在政策环境上的障碍,规范民营矿业企业的行为,发展民营矿业企业;解决国有地勘单位的历史困难和改革体制上的束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充分发挥人才、信息、技术、装备等方面的优势,真正成为矿业市场主体之一。

(四)理顺经济关系,调整利益格局

按照十七大精神“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推进矿产资源价格形成市场化,通过调整利益分配,解决“矿产资源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中央、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矛盾”。重新设计资源税费,调整现有税率,充分体现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权益;要建立适应市场变化、有效调节供需关系的税费浮动机制,把矿业资源税作为调解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特种税加以设计和实施,根据矿产资源不同级差收益、不同的价位确定收取标准;要按照物权法中地役法及相邻关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考虑矿产地居民的切身利益。

(五)健全矿业法律法规

在修改完善矿业法规中,要从总体上明确界定几个方面的重大问题:一是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统筹兼顾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二是明确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建立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三是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业权人使用权及其财产权属性;四是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明确各级政府权责;五是赋予不同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以平等地位,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

(六)建设和谐的矿业环境

正确处理中央、地方、企业和资源开发所在地民众的利益关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凝聚合力,形成有利于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遵循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规律,建立人与自然相协调的矿业组织形式、相关制度和相应政策,把矿业活动限制在生态许可的限度内;建立环境补偿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建设一种螺旋式发展的新的自然动态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的统一。

(原载《中国矿业报》20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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