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我是跨区域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回公司本部开发票时,需要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求在地税预缴,不是在国税吗?还有就是地税要求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公司本部地税局又要求预缴2%,这不是重复征税了吗?还有就是预缴税率的问题,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在当地地税预缴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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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7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1〕15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1-15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应答时间:2021-01-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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