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首先如果你是公务员或国家事业编制人员,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如果是普通劳动合同关系:
1、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没有溯及力。
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一般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如果“工地补贴”不是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而是一种津贴的话,你把它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欠妥当。
3、单位安排在节假日上班,只要依法支付了加班工资,就是合法的。
4、你单位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以此为解除合同的依据较合适。另外,企业当然应支付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标准是: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5、如果你是由于企业违法而解除劳动合同,就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企业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企业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6、企业支付的过节费属于职工福利,不应作为加班工资。
参考资料: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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