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

如题所述

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内容分为正面内容和背面内容。海运提单正面主要是提单 的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的描述、当事人、运输事项等;海运提单背面内 容主要是各种条款,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1.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 通常,海运提单正面都记载了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这些事 项有的是有关海运提单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作为运输合同必 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漏记或错记,就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明效力;有的则 属于为了满足运输业务的需要而由承运代自行决定,或经承运人与托运 人协议,认定应该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前者称为必要记载事项,后 者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 记载事项 各国关于海运提单的法规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做出规定,虽然 有简有繁,但是,从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业务需要考虑,各国对提单 的必要记载事项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我国海商法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 海运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① 关于货物的描述: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 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②关于当事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③ 关于运输事项:船舶名称和国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 的日期、卸货港和运输路线、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 物地点;
④ 关于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船 长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字。 ⑤关于运费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的记载。 在以上各项中,除了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的船舶名称、签发 海运提单时的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以及关于运费的支付等三 项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地,关于提单的签发和其他 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等几项记载由承运人填写,其他都由托运人。 除 上述各种必要记载的事项外,如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同意将货物装于 舱面;或约定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运人的责 任限额;或同意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或同意放弃承运人的某些免责;或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等,都应在提单正面载明。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还可有一些以打印、手写或印章形式记载的事 项。一些是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于海运提单正面的事项,如航 次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一些是属于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关于数量 争议的批注;一些是属于为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而加注的内容,如为 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事项;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 物,承运人在海运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坏免责为内容的印章等。 (2) 提单正面的条款 提单正面条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将以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做出的 承诺为内容的契约文句,列记于提单的正面。常见的有以下条款: ① 装船(或收货)条款。如:“Shipped i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 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 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② 内容 “ 不知悉 ” 条款 内容“ 不知悉” 条款。如:“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numbers, quality, contents and value, 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重 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 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③ 承认接受条款。如:“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托 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 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 ④ 签署条款。如:In witness whereof,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s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Shippers are requested to note particularly the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with 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upon their goods. (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 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 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货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 和条件)。 2.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 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 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一类是任意性条款, 即上述法规、 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 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 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 条款繁简不一,有些竟达三、四十条,但内容大同小异,现将主要条款 内容介绍如下: (1) 定义(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 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做出 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和货物所有人”。 (2)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 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 (3)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 签发本海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海运提
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 条款的海运提单都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记于提单条款中。 如果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 运人责任,也就是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 务。 (4) 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 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 的期间对货物负责,也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责 任,具体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但这种规 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 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 任期间向两端延伸, 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 因此, 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之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 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 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 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 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 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无疑是延长了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5) 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虽然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 提单所适用的法规,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 运人的免责事项,所以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 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譬如海牙规则有 17 项免
责事项,如地震、海啸、雷击等天灾、战争、武装冲突和海盗袭击,检 疫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触礁搁浅、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 者财产,因托运人过失如包装不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 积或重量的“正常损耗”等免责事项。 (6) 索赔条款(Claim 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 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 知(Notice of claim),亦称为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诉讼时效(time bar),即指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 等等。 (7) 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 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 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8)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预付运费应在起运时连同其他费 用一并支付。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仓面货等,其运费 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 起支付。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 对, 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 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 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9) 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 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 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
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0) 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 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 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 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1) 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 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 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2) 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据海牙规则,这些货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 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 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3)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 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 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除了以上介绍的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 上加注一些内容,也就是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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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2
  一、提单正面内容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2-22
到福步论坛看一下就全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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