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用信用卡刷卡透支后又取现,还款时只能还一部分,是补上刷卡透支的还是取现的?

如题所述

如果我用信用卡刷卡透支后又取现,还款时只能还一部分,是补上刷卡透支的还是取现的?

先还取现,再还刷卡的。

以招行为例,根据信用卡的领用合约里的描述,任何存入的钱默认按照如下顺序入账:先还已出账单的部分,如有余额再还未出账单的部分;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年费、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取现)、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入账。

由此可见,是先还取现部分的手续费和利息,再还取现部分的本金,如有余额才入到刷卡的部分上

同时,其他大部分银行的信用卡还款规则都是如此的。

农行贷记卡消户存在漏洞含霸王条款

农行是中国4大银行之一,不会为了收取你年费而不让你销户的,信用卡本身就存在一些费用当日不能达帐的,并且预授权需要45日才能自动撤销的,从你办理待销户起之后45天就会正式销户的·不是霸王条款·是为了用户的权益着想的·普通贷记卡的年费政策是首年免年费,你首年刷满5次免次年年费,所以年费基本不会收取的·你如果要办理销户不可能马上生效的,比如你还有未达帐的交易呢·肯定需要你还清欠款才能正式销户啊,

龙卡家庭挚爱信用卡霸王条款,申请时没看领用协议,掉坑了!请问如何

网点新客户申请或者网上新客户申请,卡片仍在审核中,楼主可以试试联系对方客服看一下是否可以取消申请。在实际申请时,如果是网点申请,在收费授权声明会明确说明相关年费事宜,其中一张银联版年费580元/卡/年,未激活收取固定刚性年费,无刷卡免年费优惠。网上申请重要提示里也有醒目提示。银联版这款有特色权益,比如“就医绿色通道”,这个权益就很不错,全年无限次全国一线城市三甲医院专家门诊免费预约服务。楼主不妨再考虑一下。

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重要条款

1.持卡人:是指经甲方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自然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项下每一名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2.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或)。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

3.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日常消费交易(不得用于非消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预借现金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4.预借现金: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在甲方为其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者使用预借现金额度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

5.信用额度:是指甲方依据乙方资信状况核定的、乙方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账户的共同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并以电话、书面、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此外,乙方因合理消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但须经甲方核准。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确定的方式计算。

拓展资料:

一、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信用卡消费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Billing Date)时再进行还款,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二、最早的信用卡出现于19世纪末。19世纪80年代,英国服装业发展出所谓的信用卡,旅游业与商业部门也都跟随这个潮流。但当时的卡片仅能进行短期的商业赊借行为,款项还是要随用随付,不能长期拖欠,也没有授信额度。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这些银行已取消

因最高法将调整相关法规而“上热搜”—— 信用卡 全额罚息规则受到持卡人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根据新规,被部分持卡人吐槽为“霸王条款”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即便还可以躺在信用卡章程上数钱,很可能将面临判决环节的“狙击”。

6月6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 银行卡 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在针对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与现有银行通行的罚息要求差别较大的调整,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的部分条款或成历史。

 “全额罚息”备受诟病  

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利息。

在目前通行的信用卡还款付息的规定中,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消费者质疑此项收费的合理性已有多年,要求废止全额罚息这项“霸王条款”。

《证券日报》记者拨打某股份制银行客服电话询问了循环利息的计算方法。客服人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定持卡人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5月7日银行出具的当期账单包括了从4月7日至5月7日之间的所有交易,假设当期账单内持卡人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清款时间为4月28日。那么,本期账单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还款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6月7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元;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6月7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20.3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1000-100)元×0.05%×14天(5月25日至6月7日),循环利息=20.3元。

也就是说,若不能按期还款,所收取的利息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此种还款方式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既然持卡人已经如期偿还了部分金额,为何已偿还的金额仍然需要支付利息?

针对上述还款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全额付息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银行此类要求有强制性限制,限制银行以后不能设置此类条款,而是针对此类的判决依据。

 部分银行已取消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确实非常受到持卡人关注,不过,《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以工商银行为例,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此外,本报记者拨打各银行客服电话发现,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 利率 计付利息。

2013年,银行业协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提供“容差容时”服务。目前,大多数银行都会提供3天的容时以及10元人民币的容差服务。

另有少数银行对于“10元”金额的规定放的更宽,例如有两家国有大行的规定分别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和“100元之内”。

同时,《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发现,对于不属于容时、容差范围内的逾期情形,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全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按照2017年年初开始施行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称为“信用卡新政”),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计息规则、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等项目期限和额度的规则都做了调整,为发卡银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以透支利率为例,该通知从以往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为实行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这意味着,持卡人透支利率有了打七折的可能性。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官网息发现,仅有 招商银行 等少数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策略。

目前,多数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有类似条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全额罚息,银行还对没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款的,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不同银行收取规则大同小异,一般都是按照最低还款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有个别银行采取“阶梯收费”。同时,有多家银行对违约金缴纳金额设定了最低限制。在《证券日报》记者查阅的银行中,有两家股份制银行设定的最低缴纳额最高,为20元。这就意味着,即使持卡人的实际逾期违约金不足20元,也要按照20元来收取。

广发信用卡领用合约

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

第二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乙方可通过拨打甲方客服电话对电信运营商地址位置信息的授权及使用范围进行变更。

第三条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及其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如乙方发生风险案件,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欺诈信息向监管机构、卡组织进行通报共享。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

第四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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