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出售抵押物难道不

如题所述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权的关键在于登记与公示。

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合同签署时抵押权未生效,只有在完成登记后,抵押权才能设立成功,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不动产抵押权天然具有公示效果,推定第三人恶意或知情。若张三的老婆背着张三私下将房子卖给王五,王五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方式获得所有权,抵押权依然有效存在,即使王五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但李四的抵押权仍然存在。

对于动产抵押权,合同签署时抵押权即已设立,但需通过公示(如中登网登记)来增强对抗第三人效力。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中,张三的老婆若私下将张三的手机卖给王五,王五可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导致李四的抵押权灭失,李四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向张三追偿。反之,若动产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王五将被推定为恶意第三人,即便支付了价款也无法善意取得手机,因此王五虽然成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但手机上仍存在李四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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