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谎报护照遗失出入国境后果怎么样?

如题所述

2月26日,未经批准12次出入国境!浙江省纪委、省监委26日通报了近期严肃查处的省社会主义学院原副巡视员冯宇甦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2017年2月,经浙江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宇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负责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予以问责。

经查,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冯宇甦违反有关规定,通过不上交护照、继续使用已报告遗失的护照等方式,未经组织批准先后12次出入国(边)境。

冯宇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弱化、纪律意识淡薄,2014年2月经批准提前退休后,逐渐放松自我要求,置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催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于不顾,谎报遗失或不按时上交,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严重违反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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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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