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验旧需要上传发票?

如题所述

一、“非接触式”办税之发票验(交)旧

二、【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1 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mapNew/mapNew.html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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