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各方没有履行相应责任。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有些还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目标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缺乏安全技术交底,有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二)相关制度、法律不健全。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往往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在工程造价中不考虑安全施工设施费用,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而委曲求全,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于是能省则省,导致施工现场十分混乱,这也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我国法律跟不上形势发展,对安全事故查处不利。目前建筑市场较为混乱,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还不能有效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来提高管理水平。应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建立诚信体系和不良记录,把企业市场行为、安全业绩和存在问题全部纳入,与市场准入、资质资格、评优评先、行政处罚直接挂钩。
(三)施工人员素质较低。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65%是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从农民转为工人,他们的知识结构、工作方式、习惯意识等,还不能适应建筑业的特殊工作条件和环境,他们普遍未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四)防护设施不全。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
(五)安全资料管理有待规范。安全资料收集整理中假资料很多,很多资料只是简单复印,或资料收集人代签字。检查资料时会发现,上面的“检查情况”栏中多是“符合要求,满足要求”等字样,而到底怎么样才“满足要求”,填报人不得而知。安全资料还容易出现有头无尾、前后不对应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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