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证的区别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证明是用于证明登记机构已经完成某项登记记载,在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的时候,可以用此证明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如,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简称不动产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新的“不动产权证”和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扩展资料: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的到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局开始纷纷忙碌,但全面实行登记工作非简单之事,其主要有两大难点:
其一、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需直接逾越《城市房产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规,因为《立法法》第63条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制定地方法规时,不得同《宪法》、行政法规相抵触,无法逾越国家现行的有关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
其二、淘汰房产证需要居民提供“个人税号”。具体淘汰流程:居民持有统一的簿册证————持有纳税人识别号————换发不动产权利登记证————全民不动产联网。也就是通过此举,将个人房产纳入税务征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之前未被信息化的房屋产权将被联网信息化,同时一并进入税收征管部门的系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技术、数据、产权等基础(这一工作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房产)。
虽困难重重,但不动产登记工作仍鼓浪前行,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8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成立,其中财政部较积极,正紧锣密鼓地推行房地产税立法,争取2015年年底出台《房地产税立法(草案)》,因不动产登记工作和房地产税是一个串联的改革制度,“我们正在调研不动产登记的技术系统,技术指标是我们房地产税立法的参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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