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修路的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该路段目前仍为村道标准,需要通过当地政府积极向上级争取该道路的升级改造,且农村道路的修建属于民生实事,上级部门70%的资金属于补助性质,地方政府仍需筹措剩余30%的资金。

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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