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有权善意取得?

试举一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例子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传统观点认为,唯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1、善意的标准
王泽鉴教授总结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标准:(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过失;(2)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是否过失,但在客观情形下,若一般人依据交易经验就可认定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受让人就是恶意的;(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4)善意指受让人不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14] 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似乎对善意存在一个广泛的共识:善意包括最低限度的诚信,诚信的外延相对于纯粹的避免欺诈和欺骗来讲范围更大。因而,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被认定为恶意。[15]
就不动产的买卖而言,德国法不要求受让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存在善意,只要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所有权即可。[16] 我国有学者借鉴德国法经验,对作为登记公信力的“善意”进行分析,认为是一种推定的、客观的、消极的、隐形的善意。[17] 就动产而言,英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的相关法规仅明确“缺乏积极的不诚实的行为”为善意。[18]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动产不属于让与人所有者,即为非善意”。[19]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善意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是所有权人。[20] 我国台湾地区采纳德国法观点,“台湾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规定,占有人被推定为善意占有。法院在不能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人承担举证责任。[21]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善意的标准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法律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真实的权利人证明受让人非善意。司法实践将“重大过失”界定为“受让人应当知道不动产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不知”,并列举了5种受让人应知的情形。
2、善意的判断时点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善意的时点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受让指依法完成动产交付或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
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须在完成最终取得行为时,即交付之时系属善意。善意的判断时点,应当按照动产的占有状态而定:现实交付,通常指交付之时;简易交付,指达成让与合意之时;占有改定,指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之时;指示交付,指受让人取得返还请求权之时。[22]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设置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判断时点,包括交付之时、达成让与合意之时和受让人取得返还请求权之时三种情况。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判定时点存在两种观点,即以申请登记时为准和以登记完毕时为准。王泽鉴教授认为,登记过程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实际上以申请登记时间为准更合理[23] 。常鹏翱教授主张,在登记簿可信的前提下,只要受让人信赖登记即为善意,应以登记完毕时为准[24] 。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是“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完毕之时。
3、善意的保护范围
善意取得的主旨为填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保护的范围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或登记的公信力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才相对消灭,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
基于行为能力和代理权而产生的信任,不能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5]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财产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围。同样,无代理权的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8条另有规定,也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围。
此外,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是否要求原因行为有效,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可知,司法实践明确排除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6-22
比如甲将一名贵花瓶出租给乙,乙无权将花瓶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丙,并隐瞒了花瓶属于甲的事实,丙就 属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规定甲只能找乙赔偿花瓶的损失,而不能追究丙责任。
第2个回答  2020-06-22
善意取得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一般动产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无权处分,二是善意,也就是不知道是无权处分,三是支付合理价金,四是完成交付
第3个回答  2020-0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为调整国内外民事关系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第4个回答  2020-06-22
善意取得,属于无权取得,需满足一定条件。
比如,不动产的多重买卖,(俗称一房多卖),房主将房屋出售,与买家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上涨,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其在未告知说明的情况下又与买家2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完成了过户。
那么,虽然买家1签订合同在先,但买家2由于对前手交易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完成了过户,则买家2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买家1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