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政策延迟了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延迟退休政策”话题持续发酵数月之后,是否将纳入正在研讨中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引发外界广泛联想。多方消息来源显示,这一议题或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定调。此前,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银行等机构已陆续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提交了各自版本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随后,人社部与多套方案的设计者碰头,在养老制度上达成了多项共识,其中包括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实行并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的梳理,早在2004年,“延迟退休”的话题就开始被提出,自2012年全国“两会”以来,持续延烧,至2013年未歇。此前,人社部多次表示将在我国稳慎推进延迟退休,具体方案未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作为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部门,国家发改委专家就此表态,首次提出了“温和延迟退休”的概念。在2013年11月2日以“养老”为核心主题的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会越来越长,退休年龄延长是一个早晚的事情。杨宜勇认为,延迟退休不能“一刀切”,可以每年增加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比如从2013年开始,退休的就是60岁加一个月,后年就是60岁加两个月,这样温和地延长。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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