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北京人结婚可以得到北京户口。
获得北京户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2、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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