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退休制度,副处级干部的退休年龄男的为60周岁,女的为55周岁。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国正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但若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另外,在新规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予追溯。日前,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六十周岁退休。通知表示,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迟,是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通知,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延迟退休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热门焦点话题。延迟退休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必然选择,在这一点上人们并无更多争议,争议在如何延迟、何时延迟等具体问题上。日前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正副处级女官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通知,使延迟退休在争议声中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笔者看来,这个延迟退休新政,经过了周全考虑,合理可行。
一是延迟退休对象的级别选择合理。正副处级干部,在干部队伍级别结构的金字塔中,介于属于塔尖的厅级以上和属于基座的科级以下之间,处于级别既不算高也不算低的中等级别。这个级别的女干部数量,在干部总数中占的比例不高。选择处级女官员作为延迟退休先行试点,有利于保持干部队伍的总体稳定,有利于摸索总结延迟退休的成功经验。
二是延迟退休对象的性别选择合理。此次延迟退休先行试点是拿女性官员“开刀”。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处级女官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55岁,而60岁退休的新政将让她们延迟5岁退休,与同级别男性官员的退休年龄相一致。但从当前国人的预期寿命看,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要比男性高出将近5岁。所以无论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还是从男女平均预期寿命的角度讲,让处级女官员与同级别男官员的退休年龄相一致,并不算是过分。
三是延迟退休新政具有相当的灵活机动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延迟退休新政明确“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这条规定说明延迟退休新政不具备强制性特征,而是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大。如果个人愿意延迟退休,则可以继续工作到60岁;如果个人不情愿,经过申请,也可以按正常年龄退休。
延迟退休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难题。国家有关方面在解决这个难题上,贯彻了积极稳妥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从而使“处级女官员60岁退休”显得合理可行。
目前我们国家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如果是女性的话那么女性的退休年纪还要早一点,一般是55岁,如果比较重要还可以延迟退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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