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为啥还有案底

如题所述

对于不起诉的分为三种按情形,分别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会存在案底,其他情形不存在案底。
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法定不起诉的法定事不同,是否存在案底不同:
1、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存在犯罪记录的问题,自然就不会存在案底;
2、法不应追究刑责的,由于其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才不予追究,但其其犯罪确凿无疑,这种也应当有犯罪记录,是有案底的。
二、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没有案底。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要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就不会留有案底。
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终结案件,其不起诉决定并未经过人民法院裁判,因此不起诉决定从刑法意义上讲并不导致行为人有罪的法律后果,行为人系无罪之人,当然也就无案底了。
三、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存疑不起诉是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的。
由此可见,存疑不起诉中,嫌疑人是否犯罪是不确定的,从疑罪从无的角度来说,他是不构成犯罪的。因此,对于存疑不起诉的,他是没有犯罪记录,不存在案底的。
四、案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案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但是,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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