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的股东

如题所述

1.先锋集团,持股12.39亿股,持股比例7.43%,持股市值1510.86亿美元
2.贝莱德集团,持股10.55亿股,持股比例6.32%,持股市值1286.49亿美元
3.伯克希尔.哈撒韦,持股8.87亿股,持股比例5.32%,持股市值1081.63亿美元
4.道富银行,持股6.23亿股,持股比例3.73%,持股市值759.70亿美元
5.FMR LLC,持股3.45亿股,持股比例2.07%,持股市值420.70亿美元
6. GEODE CAPITAL MANAGEMENT,持股2.50亿股,持股比例1.50%,持股市值304.86亿美元
7.PRICE T ROWE ASSOCIATES INC,持股2.01亿股,持股比例1.20%,持股市值245.10亿美元
8.北方信托公司,持股1.99亿股,持股比例1.19%,持股市值242.66亿美元
9.纽约梅隆银行,持股1.55亿股,持股比例0.93%,持股市值189.01亿美元
10.美国银行,持股1.50亿股,持股比例0.90%,持股市值182.91亿美元
十大股东累计持有51.04亿股,持股比例为30.59%,持股市值为3730.21亿美元
拓展资料: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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