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三无产品赔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实际上无论是“正品”还是“赠品”的质量问题,在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情形时,主要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合理注意义务综合考量经营者的不当交易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选择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如果经营者故意利用不合格的“赠品”作为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与其交易的,同样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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