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和贫困户的区别

低保户和贫困户的区别

法律分析:
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①低保户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全市月均的水平,然后有国家补贴的家庭;②贫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人均纯收入的家庭。
2.入选条件①低保户表现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或者期满后仍然未就业的且家庭收入低于全市水平的;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收入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其他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必须是当地户口;②贫困户表现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家人患有重大疾病花费巨额并可以提供病例单的;家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五保户,贫困户家庭;其它条件导致家庭收入过低的。
3.享受待遇①低保户的每个地方经济水平不同,所以给于的补助的金额也不相同;②贫困户的达到“吃不愁,穿不愁”两不愁;达到“住房、医疗、教育”这三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贫困户直接和合作的帮扶模式,使贫困户有长久稳定的收入,防止其返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衍生问题:
低保户和五保户的区别是什么?
一、贫困户的分类
农村贫困户分为:绝对贫困户、相对贫困户。
①绝对贫困户
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生存困难。在测量绝对贫困标准时一般只能考虑为了维持身体健康而绝对必须购买的物品,并且所购买的物品应当是最简单最经济的。
②相对贫困户
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能达到社会生活的平均水平,甚至远低于平均水平的标准。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
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以及逐级审核的方法,来整户识别。
三、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划分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连接,按照规模控制、县为单位、动态管理、分级负责、精准识别等几个原则,对每家贫困户进行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性的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果相对接,深入分析真正导致贫困的原因,逐村逐户因地制宜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共同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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