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手机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部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1、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2、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不得利用手机上网;3、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更换机型应及时备案;4、不是使用手机对象的士兵持有手机的,必须上缴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亲时发还使用,返回部队后再集中保管;5、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6、各单位对士兵使用手机情况要经常检查督察,及时了解士兵使用手机通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对擅自持有、使用手机的,应当一律收缴;8、严格限制使用3G手机,已使用3G手机的,必须关闭远程数据同步、位置服务等功能。对违反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场合使用手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二百零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十)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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