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如题所述

夫妻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
1、先要明确担保人是何种类型担保。如果是保证人则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担保,则只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向法院申报债权。
3、债务人清算无法还清的债务,由保证人负责清偿。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人被起诉后,只要在执行阶段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是不会被判刑的。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则可能被追究刑责,但这种情况还是相当少的,一般会先强制冻结处置担保人财产。
对于要作为担保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还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1、需要担保人具有为债务人代为偿还债务的能力,其身份还需要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公民,满足这样的条件和身份才能作为担保人。同时如果是不能买满足这样的条件,也就是是不具有完全的债务偿还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自然人,他们作为合同签订后的担保人,在之后又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借口要求免除其担保责任的,这样的情况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2、要作为担保人具体的也可以是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样的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公民的一种特殊状态,也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3、就是有关于充当保证人的其他组织的具体要求,他们可以是依照法律登记领取了相关的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也可以是依法进行了登记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或是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但是同样也要求的是进行过依法登记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还有经过了民政部门核实并登记的社会团体,也能作为满足条件的其他组织;还能是乡镇、街道、村办的企业,只要都是经过了核实并且登记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都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4、就是对于企业法人充当担保人的要求,如果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而且还没有经过法人的书面授权而去充当担保人的,这样的法人担保是不成立的,保证合同也就是没有作用的。还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都是无效的。
5、作为担保人需要注意的就是,用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但是如果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如果是没有其他的使保证协议无效的条件存在的话,那么其所签订的保证协议的就是有效的。
6、是针对于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是国际经济组织所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的情况下,在经过了国务院批准之后就可以作为其保证人,如果是其他的情况,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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